来源 :中华网2021-12-24
2021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纶新材(002341,曾简称新纶科技,下称新纶科技)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此次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件共有338人起诉约9145万元,法院判决新纶科技向投资者赔付约7520万元。
代理其中35位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此次新纶科技案相对于之前的长园集团案获赔比例较高,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新纶科技违规行为“主观恶性较强”,目前根据判决可确认,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6月26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该律师近期将向法院继续提交投资者起诉材料立案,后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起诉后获赔概率较高。
判决显示,法院将案件争议焦点有四:其一,新纶公司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二,如果新纶公司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其三,新纶公司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新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投资的因果关系本就十分复杂多样,任何计算方法都不可能绝对反映客观事实,采取任何一种计算方法都可能出现对某部分人有利而对某部分人不利的情形,尚未能达到绝对公平的理想状态,在符合索赔条件的同批次案件中采取统一的计算方法,才能达到对各方相对公平的效果。考虑到本系列案实施日至基准日时间跨度较长,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扣除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认为各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纶科技违法事实如下: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许峰律师提示,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也对这份证据予以充分采信,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可积极发起索赔,只有在主动起诉的情况下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该案并非康美药业案“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模式,仍属于“不告不理”的传统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