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12-02
近日,深圳中院就张某诉新纶新材(原新纶科技,代码:002341)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示范性案件下达一审判决书,确认新纶新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判决书显示,法院确认被告新纶新材的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具备重大性。采纳原告关于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被告2016年年报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被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的主张。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认定为2019年7月30日。
根据法院判决,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团队律师提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并在2019年6月25日闭市之后时仍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诉请索赔。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关注公众号“证券律师观察”报名,委托律师代为索赔。
对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已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
本轮判决仅围绕原告确权的诉求展开,对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涉及系统性风险、个股因素及损失因果关系等将另行判决。这是继长园集团案之后又一起原告确权、核损分别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判例。
案情回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新纶新材于2019年6月25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5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新纶新材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此后,陆续有受损投资者向法院诉请索赔,深圳中院选定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的示范性案件。
新纶新材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投资者诉讼索赔涉案金额合计11230.78万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调解,部分调解案件已履行完毕,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为11106.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