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众证券报2021-12-01
11月30日,深圳中院就原告张某诉新纶新材(原名:新纶科技,代码:002341)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示范性案件下达一审判决书,确认新纶新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迄今该系列索赔案产生的唯一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该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新纶新材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判令公司赔偿60654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605337元,千分之一印花税605.5元,千分之一佣金605.5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被告新纶新材的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具备重大性;原告关于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被告2016年年报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被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认定为2019年7月30日。
最终,原告关于请求确认被告新纶新材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已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
代理该起示范判决案件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作为一审判决组成之一,本轮判决仅围绕原告确权的诉求展开,对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涉及系统性风险、个股因素及损失因果关系等将另行判决。这是继长园集团案之后又一起原告确权、核损分别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判例,客观上为系争双方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快速批量化解同类平行案件创造了一定条件,预留了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名并不影响原告投资者主张正当合法索赔权益。
根据法院判决,吴立骏律师提醒投资者,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往前追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新纶新材于2019年6月25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5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新纶新材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了处罚。
这份处罚决定也成为投资者向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据之一。之后,深圳市中院依照相关规定选定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为示范性案件。今年9月,新纶新材示范判决案例在深圳中院首度开庭审理。
据新纶新材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投资者诉讼索赔涉案金额合计11230.78万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调解,部分调解案件已履行完毕,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为11106.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