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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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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3号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6-20  皇氏集团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6-2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

  经查,我局发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皇氏集团或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

  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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