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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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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2-01  东方园林内幕信息

来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4-02-01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慕英杰,女, 19 72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6 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 年 12 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到 2022 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 3,541.84 万元, 2020 年度、 2021 年度虚增资产各 3,541.84 万元, 2022 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 3,541.84 万元。“ 20 东林 G1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 东林 G1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 东林 G1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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