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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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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被执行102.96万元,或还将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9-21  东方园林内幕信息

来源 :雷达财经2023-09-21

  

  9月21日,雷达财经 获悉,东方园林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102.96万元。

  该案件起因为:2016年12月10日,东方园林公司作为甲方(采购方)与作为乙方的芬欧公司=(供应商)订立ERP编号0ECB2017021103516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陕西省韩城市南湖工程;供货名称:防腐木材料;不含税总价146.57万元,税率17%;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按进度付款,月进度款支付上月已完验收合格材料货款的70%,验收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甲方审定结算额的80%,结算后6个月支付至审定结算额的90%,余款为尾款,待保修期满,甲方根据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扣减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2020年6月27日,芬欧公司与东方园林公司对ERP编号0ECB2017021103516合同进行结算,审定结算额为200.52万元,该结算额为不含税金额。

  2021年1月25日,芬欧公司作为甲方(债权出让人)与森乙方居公司(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对债务人东方园林公司的债权155.53万元吉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行使;转让的债权涉及与东方园林公司的两个合同,其中包括了ERP编码0ECB2017021103516的合同,载明该合同具体情况为:不含税结算额200.52万元、不含税已付款109.41万元、不含税欠款91.12万元。当天,芬欧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东方园林公司已将陕西省韩城市南湖工程防腐木材料供应合同及陕西省韩城市南区雨洪水蓄积利用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防腐木材料供应及铺设合同对其的未付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155.53万元全部转让给森居公司,请东方园林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森居公司。2021年3月1日,森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东方园林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投递结果显示为签收。2021年3月10日,东方园林公司员工李红斌签字《签收回执》一份,认可东方园林公司已收到芬欧公司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告知具体执行或其他情况待公司通知后再执行。

  2021年4月16日,森居公司作为甲方(债权出让人)与棕榈阳光公司作为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对债务人东方园林公司享有的债权259.83万元(不含税)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其转让的债权包括了森居公司与东方园林公司签署的一个合同及其自芬欧公司受让的两个合同,其中包括了ERP编码0ECB2017021103516的合同,载明该合同具体情况为:合同一ERP编码0ECB2017021103516不含税结算额200.52万元、不含税已付款109.41万元、不含税欠款91.12万元。

  2021年4月19日,森居公司向东方园林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东方园林公司已将未付工程款104.3万元及受让的芬欧公司债权155.53万元全部转让给棕榈阳光公司,请东方园林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棕榈阳光公司。当天,森居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东方园林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投递结果显示为签收。

  2021年4月19日,棕榈阳光公司向东方园林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东方园林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支付所有欠款259.83万元。

  2022年6月24日,芬欧公司向东方园林公司开具12张增值税发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共计109.41万元,东方园林公司已向芬欧公司支付已开票金额货款,东方园林公司确认尚欠芬欧公司的货款含税金额为102.96万元。

  棕榈阳光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侯志国与东方园林公司西安商务经理丁学敏的微信聊天记录,侯志国告知丁学敏:“合同编号0ECB2017021103516东方园林钱付款102.9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我让公司开出来了,你和公司领导说一下尽快支付欠款,北京朝阳法院7月4日开庭,开庭前如果能支付了欠款,我这边可以撤诉。”丁学敏回复:“付不了,这两天没有资金”。

  庭审中,棕榈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志国称:自己是森居公司和棕榈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芬欧公司的合伙人,芬欧公司转让债权的合同是由他本人作为执行人,故与芬欧公司分开的时候讲债权转让给了森居公司;剩余的发票已经开具,随时可以交付,没有提供发票的原因是东方园林公司迟迟不给付款,其曾提出过开具发票,但东方园林公司没有明确说收取发票。

  因迟迟未能收到付款,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2.96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万元,由被告东方园林负担。

  但东方园林并未如期支付。9月18日,东方园林被立案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金额102.96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法院。

  值得关注的是,东方园林或还将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此前在7月12日,东方园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7月5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时持有东方园林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w公g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信息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东方园林有天眼风险信息9561条;还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74条,涉案总金额7076.05万元;涉诉关系1386条,开庭公告340条,立案信息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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