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2-21
〔2023〕37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刘伟杰、王谭亮、陈莹: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董秘陈莹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