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04-27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71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是2019年未及时披露与北京市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汇鑫)、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与朝汇鑫、国资中心的关联交易情况。二是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公司与朝汇鑫、国资中心发生的接受委托贷款、发生资金拆借等事项的上年关联交易金额,且未披露2020年借款本金发生额及期末余额等内容。
二、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是2019年以来,在到期未能清偿北京中粤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苗永恒等16笔借款(合计约5.01亿元)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二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项。三是2019年7月北京中诚泰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公司,公司未就该重大诉讼进行披露。四是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公司多次未在何巧女股票质押发生后2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而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多笔质押集中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问题。
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向纪献磊、马立华、北京中粤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苗永恒等的多笔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经由董事会批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