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1-11-22
11月22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9年3月,公司为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唐凯向魏绍娟的借款8480万元提供担保,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二是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20年,纪献磊就与陈涛、东方园林、何巧女、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魏绍娟就与唐凯、东方园林、何巧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分别向法院起诉,公司未针对上述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是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农银投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由-17,933.73万元更正为-24,235.67万元,占半年报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