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1-1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
经查,2021年6月24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柏兴所持公司股票合计6,180.76万股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7.09%。王柏兴于2021年7月2日知悉上述事项,中利集团于2021年7月7日方披露。2021年9月3日,王柏兴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22日,王柏兴所持公司股票合计6,399.97万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7.34%。中利集团未在王柏兴收到《执行通知书》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直至2021年10月11日方披露相关股权冻结事项。中利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王柏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