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1-2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21年11月3日举行2021年第28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申请文件,并购重组委认为你公司未充分说明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交易完成后商誉占比较大,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