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03-20
2023年3月16日,苏州海陆重工(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陆重工,代码:002255)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2023年3月1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先生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海陆重工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徐元生先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你作为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你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上述4份协议签署后,你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拟决定:对徐元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2年12月30日,海陆重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海陆重工实控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陆重工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海陆重工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29日间卖出海陆重工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买入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