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03-16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海陆重工实控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年3月16日,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陆重工或公司,证券代码:002255)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先生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徐元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苏证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你作为海陆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至 2018年5月期间,你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上述4份协议签署后,你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公司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徐元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海陆重工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海陆重工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