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网2021-10-18
华东数控10月18日午间公告称,10月15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567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由于证券认购纠纷,华东数控作为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仲裁被申请人。
公告显示,高金科技原系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华东数控为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减少利息支出,作为乙方于 2015年11月24日与高金科技(甲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由高金科技以9.84元/股的价格认购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份25,406,504股,认购款合计2.5亿元左右。
《协议》签订后,华东数控即开始筹备《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事宜,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费用,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申请、发行预案等材料。
2016年8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重大进展,取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在2016年12月7日,高金科技突然向华东数控发送《关于股份被冻结的函》《关于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函》,表示其持有的股份因涉诉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短时间内,高金科技被大量起诉,涉诉金额合计高达20多亿元,且完全无力偿还,已经资不抵债(后高金科技于2017年11月1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破申13号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华东数控表示,高金科技上述丧失履约能力的行为,违反了《协议》3.1(6)条、3.1(9)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失败,其应当按照《协议》6.3 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左右,另造成华东数控中介费损失268.4万元、银行借款利息损失2914万元左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高金科技应予以赔偿。
华东数控表示,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