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1-23
深交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4号)》显示,2018年2月12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
2021年11月17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16224.91万元,完成比例为54.08%,未完成增持计划。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官网显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中心,注册资本8.6535亿元。2008年5月2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240,证券简称:盛新锂能)。公司主要业务为新能源锂电材料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锂精矿、碳酸锂、氢氧化锂、氯化锂、金属锂。
盛新锂能三季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28%。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4号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17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16,224.91万元,完成比例为54.08%,未完成增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