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0年4月30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09年度至2012年度、201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2018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4350.12万元,变动幅度达40.14%。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盛新锂能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39742.57万元,日最高余额13799.90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9%,盛新锂能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中心,注册资本7.4971亿元。2008年5月2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240,证券简称:盛新锂能)。公司目前拥有控股子公司14+家。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49.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35.2亿元;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17.9亿元。公司主要业务为新能源锂电材料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锂精矿、碳酸锂、氢氧化锂、氯化锂、金属锂。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29%。
王天广2016年2月16日至2020年6月14日担任盛新锂能董事长,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24日担任总裁。
周祎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6月15日担任盛新锂能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担任董事长。
王琪2016年3月2日至今担任盛新锂能财务总监。
邓伟军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6月15日担任盛新锂能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总经理。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4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涉及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导致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前款违规行为导致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一条情形除外),资助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一条情形除外),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 3206-3207;
王天广,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琪,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邓伟军,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0年4月30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09年度至 2012 年度、201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2018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4350.12 万元,变动幅度达40.14%。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盛新锂能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39742.57万元,日最高余额13799.90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9%,盛新锂能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