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2-06-29
安妮股份6月28日公告,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闽02民初1254号】,原告雷建与被告安妮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0日在上述法院立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2015年12月,公司与雷建及其他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雷建及其他畅元原股东对畅元公司2016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了承诺,2017年及2018年因畅元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购买协议关于业绩补偿的约定,雷建及畅元原股东应进行业绩补偿,2019年,雷建及其他畅元原股东按照协议的约定及履行完毕的审批程序将其应补偿的股票移交给公司,公司按照程序办理了回购注销手续。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在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恶意阻止原告获取股票的条件成就(即恶意阻止畅元公司完成约定的业绩对赌),应视为原告获取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因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所持股票被错误注销的损失共计105,656,704.19元(其中:因对2017年度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共被注销7,064,968股,因对2018年度业绩补偿被注销2,988,001股,共计被注销10,056,929股,按10.51元/股成本计算,被注销股票价值共计105,656,70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