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4-05-17
2024年5月16日晚,宏达新材(维权)(002211)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称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下发 1份《民事调解书》、5份《民事裁定书》。
其中《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徐*志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1,064,853 元并承担诉讼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公司赔付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 655,213.5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176.07 元、评估费 100元,由公司负担。
此外《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因原告胡*、徐*琳、沙*、梁*琼、彭*华分别与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上海金融法院分别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25元、评估费共 40,500 元,由公司负担。
宏达新材还披露称,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 32 份起诉材料,涉诉金额 3,431,276.48 元,其中25 件尚未结案,涉诉金额 1,850,043.93 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0022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假记载。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