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1-19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号)。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002203.SZ)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显示,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14%降至3.11%。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是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心产业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优质铜产品、导体新材料、铝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03。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为第三大股东,持股5.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披露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号
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显示,你基金会于2021年12月2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14%降至3.11%。你基金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你基金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基金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