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600837.SH)及江煌、张舒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002196.SZ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方正电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证监会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方正电机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4.99亿元,于2007年12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3月31日,张敏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751.22万股,持股比例10.14%。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卓越汽车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654.44万股,发行价格为5.24元/股,全部由卓越汽车有限公司认购,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438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江煌、张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六)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七)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八)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九)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