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近日,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邬某珍为时任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002176.SZ)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配偶,因其内幕交易江特电机股票被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处罚。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002460.SZ)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某,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某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判定,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朱某、卢某民、梁某、闵某章,赣锋锂业相关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闵某章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邬某珍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为,邬某珍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闵某章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某珍利用“胡某江”“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胡某江”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0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313,811股,买入金额534,788.91元;2020年9月15日至16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652,726.88元,获利117,006.24元。“邬美某”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45,900股,买入金额79,702.00元;2020年8月27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101,898.00元,获利22,039.62元。合计获利139,045.86元。账户资金转入邬某珍名下银行账户及柜台、ATM取现。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认为,“胡某江”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单向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资金并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邬某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没收邬某珍违法所得139,045.8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邬某珍合计被罚没639045.86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闵某章为闵银章,于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2017年6月至2022年6月担任江特电机董事会秘书,2017年6月至2022年6月担任江特电机副总裁。
江特电机官网显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智能电机产品及锂产品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76。下属子公司、分公司30多家,产业分布在国内江西、天津、浙江等省市及境外德国等地区,经营业务涵盖电机、锂矿采选与深加工等行业。
此前,赣锋锂业因涉嫌内幕交易江特电机被罚没442万元。赣锋锂业2022年12月7日发布公告称,赣锋锂业因涉嫌内幕交易江特电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4号)。“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
江西监管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西监管局拟决定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当事人:邬某珍,女,1962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邬某珍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邬某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某,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某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朱某、卢某民、梁某、闵某章,赣锋锂业相关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闵某章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邬某珍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邬某珍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闵某章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某珍利用“胡某江”“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胡某江”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XXXX57)于2016年8月5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XXXX066和深圳股东账户020XXXX639,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6675账户。
2020年6月8日至8月11日,“胡某江”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53.5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13.5万元,柜台及ATM存入40万元),全部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2.“邬美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3XXXX72)于2008年9月26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XXXX072和深圳股东账户011XXXX130,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5475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美某”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8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6万元,柜台存入2万元),全部转入“邬美某”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前述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的资金均用于交易“*ST江特”股票,交易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胡某江”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0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313,811股,买入金额534,788.91元;2020年9月15日至16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652,726.88元,获利117,006.24元。
“邬美某”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45,900股,买入金额79,702.00元;2020年8月27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101,898.00元,获利22,039.62元。
邬某珍利用“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合计获利139,045.86元。账户资金转入邬某珍名下银行账户及柜台、ATM取现。
(三)涉案账户交易异常
“胡某江”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单向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资金并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邬某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邬某珍违法所得139,045.8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