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1-11-29
*ST新光公告称,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07民初426号)及民事判决书(【2021】浙07民初17号)。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7民初17号),法院认为原告裴某芬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新光圆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裴某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公告显示,裴某芬诉讼请求新光圆成赔偿10.33万元,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