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002145.SZ)相关方违规减持套利案调查结果日前出炉、处罚落地。
证监会拟对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及其朋友洪某,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600030.SH)、海通证券(600837.SH)、中核钛白原董秘韩雨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约7753.2万元。同时,对王泽龙、洪某、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处以罚款合计1.57亿元。
在该案中,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万元,罚款7250万元(含信披违规罚款)。中信证券违法所得约为191.07万元、海通证券违法所得约为78.94万元。承担罚款方面,中信中证合计承担4650万元,中信证券2325万元,海通证券697.5万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提到:“本案违规性质较为恶劣。罚款承担方面,不仅考虑违法所得,更主要考虑违规买卖的证券金额以及违法主体在违规当中的角色。而除了监管罚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存在索赔空间。”
花样套路涉多重违法
相较此前市场猜测的违规借道减持情节,证监会调查结果更加让人触目惊心。
在该案件中,中信证券及孙公司联手“下场”,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推荐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海通证券按指令价格参与定增报价、认购,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秘与机构商议、对接、执行并隐瞒交易事实、违规信披等,涉多重违法违规。
具体来看,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同月,中信中证向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须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据记者梳理,该方案的交易架构核心是收益互换业务(一种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就特定标的的收益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的业务)与期权合约,同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以及第三方合作券商参与定增,最终实现违规减持套利。
从安排上看,王泽龙先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然后,王泽龙分别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拉来朋友洪某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锁定套利框架。中信证券提供融券服务,获得融券业务收入。同时,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参与中核钛白定增,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海通证券获得该业务收益。
随着2023年2月中核钛白定增推进,这场违法违规的交易进入“实操高潮”。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先经内部相关审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中核钛白彼时市价主要在7.5元/股上方。随后,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
在海通证券认购的同时,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分别为4.26亿元、8903.98万元,对应股数分别为7195.95万股、1504.05万股。
通过这三重安排,王泽龙实际参与了定增,锁定了发行折扣价的收益。
在上述活动推进的同一时间,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分别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与上述多头收益互换方向相反),合计开仓股数分别为7195.95万股、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分别为5.48亿元、1.14亿元。
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也陆续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
通过这两重安排,王泽龙就提前落袋了定增折扣价与市价间的收益,规避了限售期规定。
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约5816.2万元,洪某、王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约1419.39万元、247.6万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约为191.07万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约为78.94万元。
重罚机构
根据证监会调查,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某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行为,构成违法情形。
而王泽龙和洪某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属于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同时,王泽龙还存在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构成违法情形。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及其朋友洪某,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约7753.2万元。
罚款方面,证监会共开具三笔罚单。
其一,是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万元,中信中证承担30%即3600万元,中信证券承担15%即1800万元,海通证券承担4.5%即540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万元。
其二,是对洪某与王泽龙、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万元,中信中证承担30%即1050万元,洪某承担20%即700万元,中信证券承担15%即525万元,海通证券承担4.5%即157.5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万元。
其三,是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目前,按照规定,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中信证券表示:“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海通证券也表示诚恳接受处罚,并将进一步优化合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可以看到,在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的承担上,机构谋利有限,但罚金高昂。
许峰提到:“从违法性质而言,目前被曝光的违规减持套利案件相对较少,该类处罚不算多。同时,过去出现的‘绕道减持’案例违规性质较轻,与本案上市公司实控人、机构投资者和相关中介机构‘联合收割’中小投资者的案例相比,本案违规性质较为恶劣。所以,罚款数额不仅考虑违法所得,更主要考虑的是违规买卖的证券金额以及违法主体在违规当中的角色。”
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
目前,更让市场担忧的是,这类案件恐非孤例。那么,监管会否进行更为普遍性的倒查?
许峰提到:“此次违规的恶劣之处核心是绕道违规减持,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毫无敬畏。如果该类行为暗地里已普遍采用,那么可想而知,对投资者的权益损害会有多么严重。过去是传言很多,到此次案例真实落地,还是让人震惊,对于类似违规案件启动调查是必要的。”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民商事专委会原副秘书长林先平提到:“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此案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券商应更加重视业务合规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监管部门正不断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各类股东来说,近年来,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制度不断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的各项制度接连出台、力度不断提升,这也为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违法违规操作发生的同时,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中信证券同时也是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就上述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许峰提到,除了监管处罚,基于违规减持没有披露引发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实控人参与定增不披露构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目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存在索赔空间。“《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后续起诉过程中,个别作为保荐承销机构的中介机构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