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周五晚间,中核钛白(维权)002145,宣布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央企中核集团随后发布紧急声明,称中核钛白与中核集团并无任何关系,两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也无投资、合作、业务关系。
受立案调查负面消息影响,中核钛白股票4月15日一字跌停,收盘价为3.95元/股,总市值152.9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核钛白是一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出生于1996年。原控股股东李建锋于2019年11月与王泽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建锋拟将其所持有的4.3亿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7.05%)以3.8元/股价格转让给王泽龙,转让价款总计16.359亿元。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之后,中核钛白于2019年12月宣布王泽龙成为新的实控人,新任掌门人年仅23岁。
2020年9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约4.624亿股,王泽龙以3.46元/股斥资16亿元认购全部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王泽龙持有中核钛白43.38%股份。
经证监会核准,2023年3月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核钛白向16名投资者以5.92元/股定向发行股份8.932亿元,获得融资约52.88亿元。新增发行股份于2023年3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至2023年9月8日止)。中信证券为本次定增的保荐机构,16名投资者包括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等。
本次定增完成后,王泽东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33.45%,仍为控股股东、实控人。
2023年10月14日,中核钛白还公告表示,控股股东王泽东先生自愿承诺:未来6个月内(2023.10.13—2024.4.12)如股价低于13元/股,其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如今我们发现,还没出承诺期,实控人就已经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了。
与中核钛白同日宣布被监管立案的,还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这两家券商被立案的原因均是“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中信证券还对《立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作出进一步解释,“在相关主体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中信中证资本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相关主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
中核钛白在2023年三季报中,对前10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导致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说明:在报告期内,中核钛白第四期、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转融通出借5836万股、2964万股,截至报告期末,前述证券出借的股份已全部收回。
从现有的公示信息,目前我们尚不知晓王泽东“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具体信息和细节,也不清楚是否与转融通业务有关,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出来才能揭晓谜底。
那么,违反限制转让期转让股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依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第186条,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而就受损投资者而言,有权针对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起诉索赔。臧小丽律师将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暂定为:自上市起到2024年4月12日期间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且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后续待证监会调查结论出具,可索赔范围会作适当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首笔买入股票开始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打到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