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4-12
甬金复〔2024〕72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社区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甬银总〔2024〕6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社区支行更名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甬江岸社区支行。
二、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换领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