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2-22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经查,在2017年东南网架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南集团、郭明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南集团、郭明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