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头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光环的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上市冲刺的关键时刻。这家以20.97%市占率位居国内乘用车电子风扇头把交椅的企业,即将迎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最后审议。
然而,就在上会前夕,一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究竟是谁”的迷雾,被一纸追溯公告骤然拨开,暴露出其IPO征程中或已触碰的监管红线。
2月2日,朗信电气的控股股东、深交所上市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追溯认定徐铮铮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根据《公司法》从严审慎原则,自2020年8月起,将董事长徐小敏之子、公司副董事长徐铮铮追溯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这意味着,在朗信电气2025年6月首次提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后续长达数月的审核问询中,被隐匿了长达五年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身份,在监管的持续追问下,于上会前夜被“紧急追认”。
这并非一次简单的信息更正。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关乎控制权稳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股份锁定等一系列核心法律承诺的认定。朗信电气为何在申报之初选择性忽略这一关键身份?长达五年的“迟认”背后,是疏忽大意,还是有意为之?这纸“补充公告”能否为其免除信披违规的责任?全市场的目光,已从公司的业绩增长故事,骤然转向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质疑。
梳理朗信电气IPO进程与相关公告,一条清晰的、由被动到主动的“纠错”时间线浮出水面,其背后的动机引人深思。
2025年6月22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朗信电气明确认定:“银轮股份董事长徐小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徐铮铮,仅说明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天台银信”间接持有发行人5.34%股份,且该平台与银轮股份为一致行动人。徐铮铮作为实控人之子、控股股东核心高管的身份,未被赋予“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位。
北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函中,第一个问题便直指核心,“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徐铮铮及其亲属…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在回复中竭力辩护:
理由一(表决权):徐铮铮通过天台银信持有的表决权,已通过协议完全交由银轮股份支配,其本人无法实际控制。
理由二(任职):徐铮铮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不对发行人形成控制。
总结就是,认定徐小敏为唯一实控人准确,不构成规避监管。然而,回复中刻意回避了徐铮铮在控股股东银轮股份内部作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深度参与重大决策这一关键事实。在第二轮问询回复期间,形势发生根本性逆转。控股股东银轮股份率先发布公告,依据《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主动“追溯”认定徐铮铮自2020年8月(其担任银轮股份副董事长起)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紧随其后,朗信电气发布《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将实控人更正为徐小敏、徐铮铮,并承认“前期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够审慎,对规则理解不够准确”。
从坚决否认到主动追溯,转折点正是监管层的连环问询。
这份迟到了五年半的认定,恰恰证明最初的申报文件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控制权状况。
朗信电气&银轮股份是否构成信披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是“重大遗漏”的认定,实际控制人信息是招股说明书的核心章节,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关联风险和价值判断。徐铮铮的身份及其与徐小敏共同构成控制的可能性,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从后续追溯结果看,申报时的认定显然不准确、不完整,遗漏了共同控制的重要事实,已涉嫌构成“重大遗漏”。
其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反复强调发行人必须“控制权稳定”、“股权清晰”。在审核过程中被迫对实控人进行重大更正,恰恰说明其申报时的控制权陈述并不稳定、也不清晰。这种“事后打补丁”的行为,动摇了其满足上市基本条件的诚信基础。按理说,监管是要下发监管函才是,否则都靠打补丁,市场真的要“乱套了”
第三,未将徐铮铮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可能带来一系列“便利”。
这样会使关联交易核查范围相应缩小,降低了披露复杂度和潜在问询。这也是本次朗信电气在北交所上会不圆满的地方,新的认定实控人仓促披露,背后是否问询干净?
通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要求最为严格。前期认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股权结构的流动性表象。同时,同业竞争排查也被简化,共同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范围更广,排查责任更重。尽管发行人称已按严标准执行承诺,但初始认定的偏差,客观上规避了审核初期可能面临的、更全面深入的监管审视。其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述的“隐瞒重要事实”,有待监管裁量,就算上会通过,这些待问询内容就要留到注册环节。
面对如此明显的信披瑕疵,朗信电气及其相关方是否能用一纸“补充公告”和“审慎不足”的检讨轻松过关?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信息披露违规的后果在申报提交时即已发生,对审核秩序和潜在投资者判断造成了影响。后续更正属于事后补救,无法改变违规的性质。
此事件的责任链条涉及多方,发行人(朗信电气)及其董监高,作为信披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文件失实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控股股东(银轮股份),其对自身控制权状况的认定是子公司认定的前提。其长达五年未准确认定自身实控人结构,并直接影响子公司IPO信披,暴露出其公司治理缺陷。
实际控制人认定是IPO尽调的“规定动作”和核心要点。中介机构中信建投未能通过访谈、核查银轮股份公司治理文件、穿透理解《公司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并指出徐铮铮的共同控制地位,其尽职调查的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专业判断是否失准?这严重动摇了市场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信任。
对此事的处理将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北交所是注册制还是“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