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12
吉证监决〔2021〕13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张万恒: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 8 年 11 月-20 19 年 2 月,你公司发生 9 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3.4 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 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清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尽早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 2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