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2-10-18
罗平锌电10月18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陈*发(上诉人,原审原告)诉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法院终审裁定,陈*发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之诉,还是因投资关系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陈*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陈*发作为资产委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与海富通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之间基于《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海富通基金与罗平锌电之间基于《认购协议书》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内容约定等均不相同,即使案涉资管计划已经清算,也是陈*发与海富通基金之间基于《资产管理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不具有对外效力。依照审理民商事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基础原则,陈*发应向对应的合同主体主张相应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