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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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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凯伦股份、特发信息、国旅联合索赔征集中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1-24  恒宝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投资快报2024-01-24

  日前,恒宝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还有凯伦股份、特发信息、国旅联合等股票索赔正处于线索征集中,相应受损投资者可予以关注。

  恒宝股份被处罚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经查明,恒宝股份(002104)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9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凯伦股份被处罚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2023年12月27日,凯伦股份(300715)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凯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涉案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特发信息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2023年5月7日,特发信息(000070)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含当日)买入,并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国旅联合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国旅联合(600358)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旅联合予以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12月21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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