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柿财经2023-12-15
12月14晚,恒宝股份(002104.SZ)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证监会认为,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调查显示,恒宝股份在2017年至2020年共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3.62亿元。
证监会认定,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恒宝股份董事长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徐霄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