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头条2023-09-09
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3号)。
经查,恒宝股份涉嫌参与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主要是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对恒宝股份处罚500万元,同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002104),并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针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立案调查至今已一年时间,显然剩余的时效已不多了。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所需时间普遍较为漫长,作出一审判决时往往很可能已过时效。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