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众证券报2022-11-24
近日,记者从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诉ST冠福(0021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收到二审胜诉判决,福建省高院维持了福州市中院的判决,认定ST冠福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16日,福州市中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ST冠福及公司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原告投资者支付部分赔偿款,公司董监高对公司的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ST冠福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此次,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鹏律师表示,该案作为ST冠福索赔系列案件的示范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后续平行案件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对于向ST冠福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示范判决的优势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风险。
ST冠福涉诉源于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历经近两年时间,证监会向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负债及资产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目前,根据已有法院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2017年8月22日止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并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刘鹏律师表示,适格投资者均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律师将继续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