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2-01-20
ST东洋(002086)1月19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回溯前情,ST东洋曾于 2020 年7月31日披露,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之后,ST东洋又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1月19日晚的最新公告,经山东证监局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ST东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也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另外,山东证监局还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雁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这并不是ST东洋第一次因虚假陈述而受罚。2019年9月30日,ST东洋(002086)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实控人车轼处以90万元罚款,其他当事人处以5到30万元不等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2019年的处罚出台后,诸多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而该案目前已有一审胜诉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4日之间买入ST东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针对2019年行政处罚索赔的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八个多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
另外,针对ST东洋最新披露的公告,刘国华律师表示,继2019年9月之后,ST东洋今年再次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东洋(002086)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5月9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洋(00208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