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A股公司被立案调查。
8月29日晚,凯瑞德(002072)公告,因、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不过凯瑞德表示,此次被立案是因为历史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因历史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
凯瑞德提及的历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与公司前实控人吴联模、张培峰违法犯罪问题有关。
凯瑞德表示,本次立案前,公司已就吴联模、张培峰涉及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获得立案受理。
因吴联模、张培峰违法犯罪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在2021年通过破产重整消除,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凯立德称,立案期间,公司及现任董监高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积极联系前任董监高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
根据凯瑞德此前公告,2016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8月,凯瑞德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存在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违规核销应付账款致使信息披露虚假,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多项问题。
证监会认为,吴联模作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实施了涉案行为,其在明知涉案关联交易实情的情形下,向凯瑞德隐瞒了相关事实,亦未要求凯瑞德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直接导致凯瑞德未依法披露涉案事项。
最终,证监会拟决定对凯瑞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由于吴联模作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凯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主动策划实施了涉案事项,其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吴联模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除上述立案事项外,2017年6月,凯瑞德时任第一大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吴联模,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12月19日,凯瑞德再次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立案。目前尚不清楚凯瑞德此次被立案与哪次历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相关。
公司已完成重整
吴联模早年为凯瑞德实控人,但2017年8月,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培峰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年之后的2018年7月,张培峰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凯瑞德由此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2021年12月底,凯瑞德实施重整后,王健又成为凯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控人变更的同时,凯瑞德管理层也在不断变化。Wind显示,2017年以来,凯瑞德已更换三任董事长、五任总经理。
凯瑞德股东和管理层更替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陆续被发现。2019年6月,凯瑞德曾在相关公告中提到,前实控人张培峰因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具体涉及的是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9年12月,凯瑞德再度公告,公司时任管理层对公司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梳理时,陆续发现了其他因相关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董事会认为上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处于无法判定状态。
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凯瑞德董事会决定将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向德州市公安机关报案,这次报案涉及的具体内容外界无从得知。
虽然公司及前实控人屡次涉及违法违规,但随着2022年1月公司重整完毕,凯瑞德发展已逐步进入正轨。8月24日发布的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7亿元,同比减少22.65%;实现净利润-68.44万元,同比增长79.82%。
凯瑞德称,公司虽现有业务因规模、体量弱,核心竞争力不足,但因重整化解了债务危机、引入了重整资源、确定了实控人、引入了国资背景的股东,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在股东背景以及发展资源供给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4名投资者大额索赔被驳回
由于此前违规被罚,凯瑞德目前也牵涉多起投资者索赔案。8月29日晚,凯瑞德在另一份公告中公布了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的最新进展。
今年3月1日晚,凯瑞德公告,投资者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4人合计涉诉金额约8707.6万元。
公告显示,上述4名投资者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的不同时段,分别买入凯瑞德数量不等的股份。2017年12月21日,凯瑞德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上述投资者相继卖出股票,并产生投资亏损,4人起诉要求凯瑞德赔偿损失。
8月29日晚公告显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四起案件原告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凯瑞德表示,上述四起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均已被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避免了被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的损失,同时也消除了上述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
公告显示,法院驳回上述4人的依据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