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12-14
ST同洲发布了股民索赔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曾琴等共10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金额11,202,412.17元;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案可追溯至3月10日,*ST同洲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该公司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有3项,包括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这份处罚告知书称,证监会将对*ST同洲予以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控人袁明给予警告、处以90万元罚款,并对在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年报中签字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等多名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结合ST同洲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待证监会作出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决定后,股民可正式起诉索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资本证券部俞强律师提示,暂定为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待证监会出具立案调查结论,索赔范围可能会作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亏损股民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登记报名。已经有多名投资者通过平台进行了索赔的法律咨询。投资者也自身可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或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