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网易2021-09-07

2019年8月19日,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奇股份,代码:00200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2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天奇股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黄伟兴作为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义认购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方式认购天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二、黄伟兴实际控制财通基金定增21号等3只资管计划的情况。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未如实记载黄伟兴通过天弘基金定增1号控制天奇股份的情况。天奇股份认定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第66条的规定,天奇股份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奇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兴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8月10日,天奇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苏证监罚字【2019】3号)。2017年4月28日,天奇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的公告》(编号:苏证调查字2017010号、苏证调查字2017011号、苏证调查字2017012号、证调查字2017013号)。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天奇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奇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天奇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4月15日2014年年报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天奇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7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