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昨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原文如下:
当事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王冬雷,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晟,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李华亭,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翠花,女,1963年10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涂崎,男,1977年7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执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王建国,男,1956年3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郝亚超,女,1978年12月出生,时任德豪润达独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王建国、郝亚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豪润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0日,德豪润达召开总裁办公会,形成压缩芯片事业部规模、逐步关闭芯片工厂的决议。该决议形成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实施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及封装工厂的减产闭厂工作。LED芯片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关于芯片工厂关闭决议的形成及实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构成重大事件。德豪润达未就该事项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德豪润达虚增2018年度利润,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德豪润达少计提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根据LED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德豪润达未对该部分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2,910,586,411.77元。
(二)德豪润达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2017年6月,地方政府部门下发通知,称为了加快LED倒装芯片项目实施进度,同意拨付德豪润达控股子公司蚌埠三颐产业扶持基金1.25亿元。蚌埠三颐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收到该地方政府部门拨付的1,000万元、1,500万元。经查,2018年年报披露前,德豪润达已得知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停止拨付政府补助,该剩余1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中对该项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5,000,000.00元,少计提95,000,000.00元,虚增2018年度利润95,000,000.00元。
(三)德豪润达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2018年8月10日,就美国Lumileds公司起诉德豪润达侵占商业秘密一案,美国加州法院陪审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德豪润达少支出了研发费用,德豪润达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德豪润达2018年年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但未计提预计负债。2019年5月10日,德豪润达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根据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德豪润达、王冬雷和陈某毅应向原告Lumileds支付6,600万美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德豪润达未予计提,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1美元=6.8632人民币计算),虚增2018年度利润452,971,200.00元。
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8日,德豪润达相继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8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结果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综上,德豪润达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10,586,411.77元,少计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95,000,000.00元,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合计虚增2018年度利润3,458,557,611.77元,导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德豪润达相关公告、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明细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德豪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冬雷,时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层需向其进行汇报,且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王冬雷知悉并同意上述违法行为。王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王冬雷是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李华亭,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违法行为,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起决定、主要作用。郭翠花,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涉及财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具体负责相应财务处理工作。涂崎,时任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知悉公司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项,未将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王建国,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财务处理方面存在违法事实的专业能力,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提出异议。郝亚超,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律师资格,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应当具备发现公司未决诉讼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但未予指出,也未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对于德豪润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冬雷、王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是其他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主要申辩意见:
(一)德豪润达、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
1.德豪润达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导致2018年年报涉嫌重大遗漏情形。理由:总裁办公会无权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德豪润达未作出关闭芯片工厂的有效决议;在总裁办公会后未实施关闭芯片工厂的具体操作;已在2018年年报中对LED芯片业务情况作出分析,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德豪润达因疏忽导致LED芯片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范围确定出现失误,从而导致在LED芯片业务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上出现少计提的情形,但已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及时作出会计差错调整,补充计提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
3.德豪润达对政府补助存在合理期待,不存在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虚增2018年度利润情形。
4.德豪润达不存在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虚增2018年度利润情形。理由:陪审团的初步裁决尚不构成德豪润达的现时义务;德豪润达在国内已经提起针对性诉讼,该等诉讼最终可能赔偿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各方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最终确定的和解金额与初步裁决结果不同。
德豪润达全部申辩意见如上,认为不应被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意见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1.王冬雷的申辩意见:(1)未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不直接参与德豪润达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没有完全控制力,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LED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2018年底及2019年初曾经多次向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建议2018年年报应当对LED芯片业务全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公司内部对LED芯片业务发展判断存在较大分歧,因疏忽导致在确定LED芯片业务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上出现失误,出现少计提情形。(3)在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2.王晟的申辩意见:(1)不是德豪润达实际控制人,虽是董事长,但因身体原因,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涉及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LED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在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3.李华亭的申辩意见:(1)本人不能决定德豪润达的重大事项,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关闭LED芯片工厂的内容未实际执行。(2)在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4.郭翠花的申辩意见:在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上述事项的财务处理及其结果经过评估师和专业会计师的审计取证确认,基于其复杂性及专业性,对此予以认可并支持是勤勉尽责履职的表现。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5.涂崎的申辩意见:(1)担任德豪润达董事会秘书期间,积极完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在2018年年报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及分析中如实披露了LED芯片业务的经营情况;2019年1月30日公司的业绩预告修正及2019年2月28日的业绩快报中公司都对LED芯片业务作出风险提示,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3)在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府补助的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及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上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6.王建国的申辩意见:(1)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态度端正,符合法定减免责任的条件。(2)对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的重大事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3)任职期间已经积极全面履行了董事职责,不存在任何未勤勉尽责的情形。(4)作为独立董事,没有信息披露违法的动机和意图,不应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7.郝亚超的申辩意见:(1)本人非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具备判断“很可能败诉”的专业能力;是否会败诉是法律问题,但是否确认为预计负债,是会计处理事项。(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五条,对未决诉讼规定了“如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可豁免披露”的情形。(3)对于该案的其他三项事项,不存在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4)已经勤勉尽责,履行了关注、提出意见的义务。(5)任职时间短,不可能全面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较短,无法对所涉事项进行了解并形成基本判断,只能信赖管理层和中介机构的判断。(6)作为外部董事,缺乏信息披露违法的动机和主观过错,不应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7)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态度端正,符合法定减免责任的条件。综上,申辩人认为不应被处罚。
经复核,针对当事人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关于德豪润达未按规定披露关停LED芯片工厂问题。LED芯片产能、芯片工厂关闭情况等在案证据显示,德豪润达在总裁办决议未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实际推进了关停芯片工厂的相关工作,并在德豪润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承认了关停LED芯片工厂的系列动作。综上,公司应按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完整披露。
2.关于少计提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综合分析2018年底LED芯片行业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18年底德豪润达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属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应当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公司对上述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因减值测试范围不完整,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准确。疏忽、内部分歧不是公司少计提LED芯片业务相关非流动性资产的免责事由。
3.关于少计提政府补助的坏账准备问题。在案证据显示,德豪润达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经知悉地方政府部门停止拨付1亿元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获取书面文件不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必须条件,德豪润达应在知悉该地方政府部门停止拨付政府补助时计提坏账准备。
4.关于未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美国未决诉讼事项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德豪润达应当在2018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452,971,200.00元。关于德豪润达提出的在中国提起针对性诉讼,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问题,在中国提起的针对性诉讼与美国的未决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预计负债金额。关于和解协议最终确定的和解金额与初步裁决结果不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相关责任人在上述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2.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旦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使上述人员并未组织、策划、主动参与、积极实施违法行为,因其所负有的勤勉义务及保证责任,除非能够确定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否则,应当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配合调查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4.我局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责任人配合调查、涉案程度、岗位职责、专业背景、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情况。
5.王冬雷、王晟、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王建国、郝亚超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切实勤勉尽责。
综上所述,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冬雷、王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李华亭、郭翠花、涂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建国、郝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9月10日
对于ST德豪的信披违规行为,有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2019年4月29日到2020年6月22日之间买入ST德豪股票,并且在2020年6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