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场资讯2022-09-13
2022年9月8日,鸿达兴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达兴业或公司;证券代码:002002)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鸿达兴业: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793.63万元至156,218.53万元;2022 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00万元至90,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1,839,635.01元。你公司在披露上述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原材料成本、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多项财务核算内容出现大幅调整修正,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鸿达兴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鸿达兴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买入鸿达兴业股票,且在2022年4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