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9-0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793.63万元至156,218.53万元;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00万元至90,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1,839,635.01元。你公司在披露上述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原材料成本、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多项财务核算内容出现大幅调整修正,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及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