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行贿受贿案结果公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因行贿290.1608万元、受贿240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李玉峰行贿对象为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目前,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监事长“升职”靠行贿,
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要送钱
判决书显示,李玉峰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1993年至1997年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1998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以下简称德隆支行)行长、2005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2007年5月28日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6月23日任兰州银行副行长、2017年10月13日任兰州银行监事长。
杨明基生于1958年8月,甘肃金塔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兼行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兼副董事长等职务。
判决书显示,李玉峰直接或者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152.16万元是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李玉峰先后多次以婚丧嫁娶和逢年过节的名义陆续给我送钱。”杨明基在证词中证明。
据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给其2万元;2005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大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其2万元;2007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小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其2万元;2008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给其2万元;2009年,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其10万元;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在杨明基的“关照”下,李玉峰表示自己曾在工作会上被董事长表扬工作做得好,业绩突出,在兰州银行总行工作期间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业务对接的好。
存款9000多万却付不起房子首付?
李玉峰“倾囊相助”凑首付
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关照,并为了在银行业务及个人发展中获得关照,李玉峰为杨明基提供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杨明基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现金,让其另行购买房屋。
此外,为了讨好杨明基,李玉峰还“倾囊相助”,为其房子交了首付款。
李玉峰在证词中表示:“2008年1月份,当时我是兰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计财部总经理,杨明基约我和王某去北京玩,期间陪他看在北京朝阳区北子湾的房子,当时1套房子需要交5万元定金,杨明基没有带卡,我给他刷了5万元定金。过了一段时间,售楼部催交首付款,杨明基说他手头紧,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但到了1月底,我给杨明基凑够了首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据杨明基证言可知,1998年央行要修建武都路家属楼,按照工程预算预留了9000多万元的资金,后来,会计处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将9000多万存入李玉峰所在的德隆支行。原因一是承办公司当时在德隆支行开了基本户,操作比较方便;二是杨明基为了照顾李玉峰的业绩,将上述9000多万元存入该支行。
除了行贿,李玉峰还在担任兰州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受贿。据判决书显示,李玉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6180万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8年1月至2月,袁某为感谢李玉峰的帮助,分三次给予李玉峰感谢费共计240万元。
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还是行贿犯罪?
李玉峰一审被判六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期间,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其与杨明基之间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应当纳入行贿犯罪数额,且杨明基和李玉峰两家关系非常好。
对此,法院认为,李玉峰借着“恭贺”、“拜年”等节假日的名义,实则一方面为感谢杨明基对其银行揽储等业务的帮助,另一方面为与杨明基搞好关系,希望杨明基在其银行业务、职务晋升等个人发展方面关照自己。这种“感谢”与“关照”是为了其个人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16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李玉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李玉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已缴纳)。
2021年11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截至目前,杨明基的审判结果尚未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