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一、项目选址于修水县绿色食品科技产业园(地理坐标为:E114°32′29.283″,N29°0′14.982″),占地面积164487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主体工程:生产厂房;2、辅助工程:办公楼、员工宿舍及食堂等;3、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4、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固废等处理设施,属新建。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0.22%,项目建成后形成年生产生活用纸设备100台(套)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应加强环境管理,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减少物料及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焊接废气、抛丸废气、淬火废气、喷漆及固化废气、喷粉废气、烘干废气、喷塑烘干机燃烧烟气等,应采取成熟稳定工艺进行有效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淬火工序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UV光氧催化+活性炭+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除尘废气经布袋除尘+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固化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水帘柜+UV光氧催化+活性炭+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除尘废气经布袋除尘+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后排放;喷塑烘干机燃烧烟气经低氮燃烧+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TVOC)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要求;淬火、喷漆及固化、喷粉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2排放限值;喷塑、喷漆烘干机燃烧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1二级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TVO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项目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按“报告表”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规范设置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严格落实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洪坑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修河;漆雾治理循环的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配套减震、降噪、隔声、吸声、消声、增设隔声罩等有效降噪措施;做好高噪工序设备维修和保养,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作业,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边角料、废焊丝、钢珠碎屑、金属粉尘、不合格产品、废塑粉、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桶、漆渣、废漆桶、废UV 灯管、清理淬火油槽产生的油泥、废乳化液及生活垃圾等。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桶、漆渣、废漆桶、废UV 灯管、清理淬火油槽产生的油泥、废乳化液属危险废物,其他属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能综合利用的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后外售至废物综合利用单位或原所有者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做到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安全贮存、转运、处置危险固废,做好相关管理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