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1-03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牛国锋、范苗春:
经查,你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监事范苗春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牛国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