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3-24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2号)显示,经查,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际期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与法规冲突,《公司章程》在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限、监事会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二是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保管不完善。
上述问题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国国际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际期货”)于1992年12月28日成立,主要股东为中期集团、中国中期(股票交易代码:000996)等,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企业,是中国持续引领行业发展的期货龙头企业之一。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达到10亿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国际期货第一大股东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7%,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期”,)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5.61%。中国中期年报显示,中国国际期货与中国中期为同一母公司。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52号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与法规冲突,《公司章程》在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限、监事会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二是你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保管不完善。
上述问题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