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2023年 5月 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号)同意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000万股,募集总额不超过138,000万元。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向深圳交易所报备《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经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协商,决定将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38,000万元调整至不超过 90,000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1,935,483股。
截止 2024年 5月 8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602,144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68,999,975.68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均不含税)14,473,633.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4,526,342.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 16-00003号的验资报告。
2024年 5月 20日,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签署《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考虑到本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银行账户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投入资金调整如下:
注:募集资金总额为 868,999,975.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14,001,999.62元(含税)后的854,997,976.06元存入募集资金专户,该金额 854,997,976.06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等)1,327,233.73元(含税)后为 853,670,742.33元。
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36,578.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40,367.07万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36,367.07万元,未置换的 4,000.00万元募集资金已用于支付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的设备款和工程款。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拟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截止 2024年 5月 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136,578.68万元,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6-00072号),认为公司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