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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00093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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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庞矿因“瓦斯漏检作业”存重大事故隐患被罚383万元 冀中能源所属煤矿“屡罚屡犯”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6-04  冀中能源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青年网2024-06-04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冀煤安监二罚﹝2024﹞1017号决定书(通知书)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作业、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违法违规案,该矿及负责人被累计罚款383万元。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通报显示,21103外皮带巷掘进工作面最近的进风分风口处未设置甲烷传感器T4,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21103外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与21101皮带巷密闭之间58m巷道为瓦斯涌出巷道,2024年1月25日至2月13日未检查该段巷道及21101皮带巷密闭的瓦斯,期间21103外皮带巷整修作业,2月13日17时57分17秒至19时9分24秒,该段巷道涌出的瓦斯造成21103外皮带巷回风甲烷传感器T2报警1小时12分7秒,最大值3.44%,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024年2月13日21时左右因12采区临时抽放泵站排放瓦斯造成12采区回风巷整修(三车场)二部皮带设备甲烷传感器21时16分35秒至21时18分59秒报警,持续时间2分24秒,最大值0.51%,该时段内12采区回风巷整修(三车场)溜子设备甲烷传感器最大值0.47%、12采区回风巷整修(三车场)绞车设备甲烷传感器最大值0.48%、12采区回风巷整修溜子设备甲烷传感器最大值0.48%。12采区临时抽放泵站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外甲烷传感器自2024年2月1日至2月14日数值始终为0.02%,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冀煤安监二罚﹝2024﹞1017号决定书(通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四项,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行政相对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处罚结果一栏显示,因存在上述三项问题,分别被罚款120万元、70万元、170万元,合并罚款360万元。

  

  冀煤安监二罚〔2024〕1018 号决定书(通知书)

  冀煤安监二罚〔2024〕1018 号决定书(通知书)显示,针对行政相对人、该矿法定代表人张建中,因存在上述三项问题,其本人分别被罚款7万元、4万元、12万元,合并罚款23万元。

  据金融界2023年10月4日消息,2023年8月17日8时10分至22时46分,东庞矿新风井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早班和中班井下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这一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构成了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因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决定对其罚款125万元并停产整顿3日,停产整顿内容为排查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

  时隔数日,在同年9月1日20时23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二煤扩延区箕斗井主要提升装置调绳时,箕斗坠落造成提升钢丝绳断绳。当晚至9月2日,矿组织更换了箕斗和提升钢丝绳。9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接到举报对该事故进行现场核查时,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该事故,且矿未组织对该事故进行分析。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构成了隐瞒事故的违规行为。因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进行停产整顿3日的处罚。

  2013年11月2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东庞矿矸石热电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12月11日,作出1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据界面新闻2024年2月20日消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因多项违规被再次被罚。文号冀煤安监二罚〔2024〕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冀中东庞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经常维修保养、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未按规定管理顶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冀中东庞矿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2月1日。据显示,冀中东庞矿行政处罚总金额达到758.4万元;被担保债权总数额为2万元;环保处罚总金额达到108万元。

  2024年3月31日,中国青年网财经曾报道,冀中能源所属葛泉矿发生安全事故至2名被困人员死亡,在3月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于28日、29日,发布两份公告,分别对邢台矿、羊东矿进行了监察执法检查,发现两个矿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两个矿作出停产整顿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无小事,要常抓不懈保安全。去年1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湖南局、四川局等7个省级局、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有关领导,到冀中能源股份公司东庞矿调研指导工作。

  调研强调,要牢固树立“超前预防、源头治理、区域治理”“井上下综合治理”等水害防治先进工作理念,进一步规范细化防治水工作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现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时任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时,曾于2021年4月实地到冀中股份东庞矿,对冀中股份公司及东庞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周德昶指出,一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效益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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