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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00091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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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对赌协议引纠纷,金陵药业起诉国信物资终获胜,但能否获赔仍未知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1-28  金陵药业内幕信息

来源 :华夏时报网2022-01-28

  金陵药业(000919.SZ)一场绵延两年的官司终于有了最新进展。

  1月27日晚间,公司发公告称,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一事有了终审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

  事件要追溯到2017年年底,金陵药业启动了向国信物资和陈国强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公司”)65%股权的动作,最终以1.87亿元完成收购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然而,福利公司不仅业绩没达标,业绩补偿也没给,双方从2020年1月初开始彼此诉讼,至今已有两年。

  最新的判决有利于公司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国信物资追索赔偿,但由于国信物资早已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仍是未知数。“这个(是否能执行到赔款)等最终结果出来后,法院去判断吧。”金陵药业董秘徐俊扬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业绩承诺补偿纠纷在近年来频频发生,如何确保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时的业绩承诺能够落到实处,依然是个难题。“业绩承诺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未来收益、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但并购交易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绝非一纸有法律约束力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可以解决与弥补的。”曾任神州高铁董秘一职的王志刚如此表示。

  “在实务中,绝大部分的业绩承诺非但不能帮助上市公司提升资产的质量,反而因为业绩承诺条款导致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在三年的业绩承诺期内被耗尽。”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的欧阳柳生对本报记者表示。

  官司赢了,但能否执行到赔款仍未知

  金陵药业1月27日晚间公告,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一事有了终审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围绕着四年前的一场跨界收购,公司已经打了两年多的官司。

  2017年10月,当时金陵药业拟收购国信物资持有的福利公司67%股权,交易对价现金2.2亿元。三个月后,金陵药业与国信物资及其实控人陈国强敲定以1.87亿元收购福利公司65%股权,并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日福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根据补偿协议,国信物资承诺,福利公司2018年-2020年三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否则由国信物资以现金方式补偿,陈国强对补偿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补偿协议还约定,各方同意,为保持福利公司的经营稳定,业绩承诺期内,由陈国强继续任福利公司总经理。

  但2018年8月,陈国强以患病为由提出辞去福利公司总经理职务。当年10月陈国强职务由总经理调整为董事长助理,继续参与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2019年12月13日,国信物资向金陵药业出具《说明函》,以陈国强已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表示补偿协议内容发生变更,其承诺的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已经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金陵药业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认定《说明函》无效,国信物资与陈国强需要履行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2020年10月,国信物资与陈国强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三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21年3月30日,金陵药业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国信物资补偿金陵药业1601万元及其孳息。

  目前,金陵药业在前两场官司均已经终审胜诉,第三场官司尚未判决。公司称,最新收到的胜诉判决,将对第三场官司产生积极影响。尽管如此,公司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仍是未知数。因此据天眼查显示,国信物资早已是失信被执行人。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没有钱履行,也有可能是因为隐瞒财产拒不申报。如果最终胜诉,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也未必能执行到财产,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有财产。”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本报记者表示。

  “这个(是否能执行到赔款)等最终结果出来后,法院去判断吧。”徐俊扬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业绩承诺问题多发

  重大资产并购中的业绩承诺始于2008年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规定,要求以预测未来现金流进行估值的,交易对方必须进行业绩承诺,从而保证交易估值的可靠性。在运行过程中,业绩承诺未达标并引发纠纷的案例并不只是金陵药业这一桩。

  就拿最新的例子来说,中金环境今年1月13日收到了深交所关于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据悉,中金环境2018年1月以18.5亿元收购金泰莱。金泰莱2017-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5.76亿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业绩承诺期末,金泰莱减值额为5.74亿元。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作为金泰莱原股东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分别应补偿3.08亿元、2.53亿元和1375.62万元。截至目前,三人均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更多的例子是,收购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立刻大变脸甚至引发冲突的情况。2020年1月1日,创新医疗(002173)发布公告,其并购的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拒绝对其董事会改组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且拒绝配合年审机构的预审工作,创新医疗对建华医院失去控制;2019年12月24日,亚太药业(002370)公告称,因工作组未能接管承诺期满后“业绩大变脸”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及其下属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等关键资料,已在事实上对上海新高峰失去控制。上海新高峰是亚太药业2015年以现金9亿元收购的支柱企业,该公司的失控直接影响评级机构对亚太药业下调了信用等级和债券等级。

  “这些都是有业绩承诺与补偿约定的,然而作为交易安全保证的业绩承诺并没有增加交易的安全,反而恰是这些交易冲突的爆发点。”曾任神州高铁董秘一职的王志刚这样表示。

  “业绩承诺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未来收益、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但并购交易中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绝非一纸有法律约束力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可以解决与弥补。并购交易绝对不同于公司新产线、新业务的内部投资或项目投资,也绝对不同于购买某项技术包或资产包的钱货两清的交易,所以并购交易需要公司在管理上,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是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战略研判能力、投资决策能力与投后管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的一次检验。”王志刚说。

  “业绩承诺是不少不必要进行的并购交易中,用之无益、弃之更糟的鸡肋条款。上市公司为了确保标的业绩在收购完成后不至于立马变脸,强化了交易方案中设置业绩承诺条款的意愿。但在实务中,绝大部分的业绩承诺非但不能帮助上市公司提升资产的质量,反而因为业绩承诺条款导致标的资产的内在价值在三年的业绩承诺期内被耗尽,”欧阳柳生表示,“一方面,要完成业绩对赌,标的公司不希望上市公司对其业务有过多的介入和干涉;但另一方面,完成并购的三年里是上市公司整合的关键时期,这样的矛盾导致很多并购交易无法得到很好的整合,反而在对赌期内,为了完成短期业绩承诺,削减短期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是长期对公司有利于提升核心能力的投入,导致标的公司元气耗尽,后续增长乏力。”

  “甚至有的标的公司为了追求高的估值,有意做出高业绩承诺,当完成业绩承诺困难时,少数业绩承诺方甚至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最终导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对簿公堂。这对上市公司借助外延并购的方式实现跨越式成长构成了很大的挑战。”欧阳柳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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