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游新闻2021-12-06
中新经纬消息,大亚圣象12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经查,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经查,大亚圣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大亚圣象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时,未包含你公司于2019年7月向陈晓龙、眭敏、陈钢、沈龙强、许永生、王勇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可转债项目奖金,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大亚圣象费用报销未严格执行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存在报销不及时且跨期核算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大亚圣象的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大亚圣象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江苏证监局指出,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还称,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