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2-07-21
7月21日,景峰医药发布了其收到的深交所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裕能源”)的监管函。
根据内容显示,洲裕能源此前与叶湘武及一致行动人签订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
协议规定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合计所持景峰医药5.00%股份协议转让给洲裕能源,同时叶湘武将其剩余所持景峰医药 13.74%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洲裕能源行使。洲裕能源则分两期向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股份转让款,第一期支付后双方办理景峰医药5.00%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然而洲裕能源未能如期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导致景峰医药控制权再次发生变更。深交所表示洲裕能源此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并以此对其出具了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