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4-04-02
3月30日,亚钾国际董事长郭柏春被遣返回国并留置的新闻被媒体爆出。至当日晚间6点左右,亚钾国际发布了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跑在了亚钾国际公告之前并不是该事件的唯一问题。亚钾国际事件的主要疑点在于,交易所问及是否存在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据深交所的《关注函》,202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对郭柏春立案调查。近日,郭柏春被遣返回国并留置。亚钾国际前期公告显示,郭柏春于2024年1月15日主持召开了董事会,于2月1日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显然,亚钾国际方面应当对上述信息进一步披露相关细节。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这不单单是监管的要求,也是信披负责人免责的法宝利器。
首先,信披要有及时性。对于亚钾国际事件而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今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对郭柏春立案调查。亚钾国际方面称,其在3月29日收到留置通知书。目前,亚钾国际方面获悉其董事长被调查的具体时间节点从公开资料当中并不明晰。因此,深交所对亚钾国际的质问就显得很有必要,市场投资者也希望得到亚钾国际是否及时披露了该关键信息的相关佐证,以更好地评估亚钾国际的公司治理水平。
其次,信披要尽量完整。笔者认为,在亚钾国际的公告中,并未详细阐述郭柏春的事情与公司的关联性和影响性,这也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一种负累。
最后,信披负责人要知道相关行为的后果。不少上市公司近来流行董监高责任险,显然这背后暗藏的认知就是董监高是知道自身所处角色有法律风险的。而所谓保险的保障是否能够起到作用,实在是难以预计。但能够肯定的是,如果信披负责人对自身工作职责理解不清晰,长期未能严格落实信披要求,那结果是能够预测的。
笔者注意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上市公司信披负责人对信息披露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其中不乏有迫于领导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压力不得不听从的情况。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也很可能终结自身的职业生涯。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信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披质量,树立起健康、透明和负责任的公众形象。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披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或者漏报重大事项,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市场惩罚,甚至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